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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程序

  • 一方当事人希望提出新的证据供审议或对制裁提出异议, 有关行为委员会聆讯决定的上诉要求,可在聆讯结果通知后三(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长或指定人员提出, 紧急情况除外.

    应及时将上诉请求的进展情况通知各方, 上诉对价的现况, 并对上诉结果作出适当的程序或法律决定.

    学生主任或指定人员将把请求提交给学生服务副院长,副院长将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上诉请求是否符合有限的理由,是否及时.

    • 如果上诉不及时或不符合实质性条件, 原裁定和处罚仍有效,该决定为最终决定.
    • 如果上诉成立, 学生服务副主席将上诉发回最初的决策者。, 通常在3-5个工作日内. 原始决策者可能因程序或实质性错误而产生不适当的偏见, 将成立一个新的行为委员会来重新考虑此事. 学生服务副主席将有最终权力批准所有的委员会成员.

    行为委员会听证会不允许进行全面排练.

    在检查中, 原裁定和处罚假定是合理和适当的决定, 因此,上诉方有责任证明明显的错误. 原来的决策者或新的行为委员会将把审查限制在新的证据或提出的制裁挑战上.

    原决策者或新的行为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在提交专家组后七(7)天内作出,且为最终决定, 原听证机构做出的任何决定都是如此, 学生事务主任或第九条协调员的复议结果与学生服务副主席的指示一致.

    SCC的假定立场是,原决策者做出的所有决定和施加的制裁都将在上诉过程中执行. 由教务长决定, 并在必要时与第九条协调员协商, 只有在极其紧急的情况下,才可暂停执行制裁,等待审查.

    上诉要求的理由

    上诉请求仅限于以下理由:

    1. 发生严重影响听证会结果的程序或实质性错误(例如.g. 证实的偏见,与既定程序的实质性偏差等.).
    2. 新证据, 原审或调查期间不可用, 这可能会严重影响最初的裁决或制裁,需要考虑. 必须包括这一新证据及其潜在影响的摘要;
      1. 在调查或听证会期间或参与调查或听证会时未能提供信息, 甚至是因为担心即将到来的刑事或民事诉讼, 是否使证据在听证会时“不可用”.
      2. 教务长或指定人员应与原小组主席协商,询问新证据是否会, 主席认为, 是否严重影响了最初的调查结果或制裁.
    3. 所施加的制裁基本上超出了学院为这种类型的犯罪或回应学生的累积行为记录设置的参数或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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